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拟征收和追缴地下车库土地出让金的消息在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广州市正在审议的《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虽未最终出台,但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单独缴纳、对以往未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空间是否应该追缴等话题已引起了较大争论。
就此,我院陈华彬教授接受了《检察日报》的采访。陈华彬教授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转向立体,可独立支配与登记的地下空间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136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无疑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据此规定,地下空间既然可以独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当然可以对其单独征收土地出让金。
另外,陈华彬教授指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广州市不应要求之前出让土地的地下空间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该追缴行为应予否定。
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关系到地下空间使用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应为有效规制,出台符合我国《物权法》及国际发展趋势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供稿:李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