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没有享有社会的充分权利,如果他们的权利不能完全保证,就会有危机出现。这个危机是可能的,而且冲突也是有可能的”,在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上,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C•K•普拉哈德(C.K.Prahalad)教授发表了如是的评价。
普拉哈德教授的警告并非是危言耸听,在科学技术不断日新月异和经济不断创造奇迹的今天,一方面是社会对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渴求,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对超级财富所带来的权力的恐惧。在“财富”的光环下,对财富的崇拜以及对财富拥有者的敌意似乎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怪圈。
关于这个“怪圈”的成因,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找到类似的表述。例如,萨谬尔森就曾经告诉我们:在许多传统社会中,收入和财富似乎已经以相对平等的方式加以分割。但是,进入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社会上的人们被区分为资本家和工人,出现了明显的阶级划分———以及经济收入上的较大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特殊的天赋、敢冒风险、幸运以及艰苦的工作等等,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在寻金的人群中,只有极少的人才能寻找到财富。
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思维,普拉哈德教授的警告就不再难以理解。可以说,权力恐惧以及嫉妒并非来自于“财富”本身,而是源于不平等和非正义。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尽管这些现象是社会心理的正常折射,但需要注意的是,容忍这一“怪圈”现象的存在将会在根本上破坏社会赖以生存的秩序基础,恰如西美尔精辟的现象学分析呈现给我们的那样———怨恨与贪欲从来都是导致社会瓦解的罪魁祸首。
由此来看,在一个和谐社会里,所需求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的冲动和欲望,更重要的是在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对财富进行合乎正义和公平标准的分割,这种分割绝非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富人的“善举”,“我们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提供慈善资助,而是进一步的建立平等”,在一定意义上,实现这一平等的机制就是法治。概言之,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来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手段和适当环境,从而缓解因财富的不均等所带来的危机和潜在冲突,促进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财富”论坛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实现“财富”目标的基础在于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而使社会各阶层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一定意义上,财富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石,要实现这一基石,就必须依赖于法治。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发挥法律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使我们在通往财富的道路上尽可能地少走弯路。(作者系59599aa美高梅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