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刘双舟:"第一个调查令的所有者"

    发布时间:2007/09/30
     


           2004年7月28日,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将一张“委托调查令”授予刘双舟律师。这是市高级法院针对“执行难”推出“委托调查制度”以后,法院发出的第一个委托调查令。拿到委托调查令的律师将代表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999年4月19日,国融华业经贸公司向北京市商业银行樱花支行贷款300万元。然而一年后,国融华业公司没能按承诺偿还债务,截至2001年9月,还欠本金286.7万,遂被商业银行将国融和他的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国融还本金286.7万,担保方中经贸信息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两家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本案的执行法官于爱华介绍,该案在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先是国融公司人去楼空,贷款没了着落。而负有连带责任的中经贸公司也经营惨淡,公司办公楼里没有几个人,稍微值钱的就是桌上的几台破旧电脑。该案曾于2002年10月中断执行。
          市高级法院上周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商业银行的代理律师刘双舟向朝阳区法院提出了申请。谈起这几年的讨债经历,刘律师满腹感慨。他说,虽然法律在执行案件中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调查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和单位协助调查的义务。这使得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处处碰壁。有时律师发现了执行线索,可请来法官调查时,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了。“法官累、律师急、被执行人赖、申请执行人苦。‘法律白条’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而“委托调查令”恰恰解决了“法官有权没时间,律师有时间没权”的问题。
          朝阳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汪冬说,“委托调查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次探索、实践。它能大大提高办案的效率,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但他也指出,受委托律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超越调查范围;调查令只能在执行过程中使用;在调查中,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保密。
          链接:
          为解决执行难,市高级法院上周推出“委托调查制度”,由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授权代理律师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


    (北京日报 陶清清)


    [法制日报(相关链接)]

    为清理未结执行案探索新路

    北京朝阳法院委托律师代行调查权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记者孟绍群)把应该由法院行使的调查权委托给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从而缓解因法院执行人员不足造成的执行难问题。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北京市第一张法院委托“调查令”。
      据执行庭法官于爱华介绍,凭借这纸调查令,律师的调查就是代替法院行使权利,相关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如不履行协助义务,将按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个成为调查令所有者的刘双舟律师,把调查令比作“尚方宝剑”。他说:“以前到银行、工商局、税务、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人家都会客气地以‘在法律上我们没有协助的义务’为由把我拒之门外。法律虽然赋予律师调查权,却没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这种权利等于零。”他希望通过这一举措,使律师调查受阻的状况得到改善。
      他同时表示:“这把剑好使不好使,还要通过实践的检验。”
      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推出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以缓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目前这一做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不过在法理上还是讲得通的。”他认为,这种做法将是今后执行工作的发展方向,也符合司法为民的精神。
      法院将调查令交给律师的同时,告知其调查令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分享到: